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 处分应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注意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程序要正当,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处分要恰当。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布。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涉及学籍及学位的授予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六)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学生工作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职能管理部门。
(二)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成员为9人,组成人员为校长、学校分管学生领导,纪委书记、监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1人。校监审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负责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认定事实;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认定事实;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认定事实。
第九条 处分程序
(一)调查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部)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院(部)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职能部门应根据调查情况,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书面认定;学生所在学院(部)应根据调查情况和职能部门的书面认定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二)处分处理权限
学院(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学生违纪行为书面认定书及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建议处理意见统一送交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相关学院(部)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向相关学院(部)复函,由相关学院(部)发文给予相应处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发送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部)。开除学籍处分文件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三)告知
正式处分文件下发前3日内应告知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告知学生本人,并填写《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告知单》,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无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处分者本人的,注明告知方式、经办人、告知办结时间。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家长、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部)辅导员、分管领导在场的情况下告知。
(四)送达
正式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本人填写《福建中医药大学行政处分通知单》,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并记录在案。学生工作处认为有必要的,送达处分文件时应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在场,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因各种原因无法送达送达受处分者本人的,处分文件在学校公告栏公告后视同送达。
第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未满一年,但学业已结束,暂缓毕业,待留校察看期满后,再根据其表现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所在学院(部)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派出所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申辩与申诉
(一)申辩
学校在正式处分文件下发之前3日内,须将处分决定告知违纪学生本人。违纪学生若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对违纪情况和处分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违纪学生要求申辩的,应当在正式处分文件下发前向做出处分决定部门或上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申辩受理本着“谁处分,谁负责”的原则,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受理学生的申请,认真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申辩参加人员范围包括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班委班干部、辅导员、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人等;如确有需要可通知证人以及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到场;
4.进行申辩时,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就提出申辩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质证;
5.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并由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申辩的班干部及辅导员签字。
(二)申诉
违纪学生接到处分文件后,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被处分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对有关事件展开重新调查。申诉合理,应予复议,调查结果及结论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给予说明。
3.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妥善处理。
4.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从处分文件或复查结论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处分材料管理
对学生的行政处分材料(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分别归入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的文书档案。处分决定文件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 则
第十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或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
(五)在集会、学习中为首或策划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等行为,不听劝阻者;
(六)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
(七)酒后滋事,严重影响校园秩序者;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第(一)、(二)、(三)、(四)款从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八)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或为赌博者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作案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及设备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或设备行为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需按损坏公私财物或设备的价值,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擅自离校者(每天以9学时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1)达27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36学时者,严重警告处分;
(3)达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63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90学时者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实习期间违反规定,参照以上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由教学主管部门认定属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行为,根据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